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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控制的公司故意被认定为参股企业既是客户又是供应商IPO被否

来源:leyu乐鱼网    发布时间:2023-11-05 03:43:26

  原标题:实质控制的公司故意被认定为参股企业,既是客户又是供应商,IPO被否

  6月21日,发审委审核2家公司的IPO申请,新三板转板企业湖南五新隧道不幸被否,江苏紫金农商行顺利通过。湖南五新隧道成为今年第43家被否决的企业。

  有网友在“梧桐树下V”昨天头条文章后留言:“最近不都流行一个金融行业的公司+一家民企实业协同上会,然后一家稳过,另一家当炮灰。”仔细一想,近期还确实是这个套路。

  “梧桐树下V”曾专文分析过五新隧道,认为存在十大问题,过会有点悬。这公司今天被否,除了业绩比较单薄外,根本原因如下:1、按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五新钢模应被认定为五新隧道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而不能仅认定为参股企业。五新钢模既是发行人的重要客户,又是重要供应商,又6次为发行人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2、发行人同主要客户的交易是否具有可持续性存疑,发行人营业收入变动趋势与行业可比公司不一致,没有得到合理解释;3、发行人综合毛利率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没有得到合理解释;4、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较高,对公司持续盈利能力有重大不利影响。

  今天过会的江苏紫金农商行第一大股东紫金集团所控制的企业中包括小贷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资管公司、担保公司、投资公司、信托公司等多家企业。发审委会议上要求发行人说明与上述公司业务是否存在相同或相似性、是否存在利益冲突、发行人独立性是否受到不利影响。另外,该行共有401家法人股东,还有6445户自然人股东,合计近7000名股东。

  五新隧道专业从事隧道施工智能装备的研发、生产、售及租赁。截至目前,公司主要产品为混凝土喷浆车和隧道(隧洞)衬砌台车,同时提供混凝土喷浆车租赁业务。

  五新隧道前身五新有限成立于2010年8月4日,2015年9月21日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2015年12月29日公司挂牌新三板,证券代码835174。

  五新隧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王祥军,直接持股39.32%,并通过五新投资、五新重工间接控制公司9.36%的股份,合计控制公司48.68%的股份。

  2014年、2015年、2016年及2017年1-6月,营业收入分别为1.27亿、1.54亿、2.67亿及1.43亿元,扣非归母净利润分别为930万元、2933万元、4400万元及3167万元。营业收入和净利润都呈持续增长态势。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祥军间接持有五新钢模11%的股权。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王祥军未对五新钢模形成控制的依据;(2)发行人与五新钢模是否存在同业竞争;(3)发行人与五新钢模关联交易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交易价格是否公允,五新钢模的最终销售情况;(4)在发行人与五新钢模的交易中是否需要承担钢材价格波动风险,并说明前述交易是否实质上属于委托加工,发行人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2、发行人主营隧道施工智能设备的研发与制造。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发行人的主要竞争优势和主要产品市场占有率情况;(2)与主要竞争对手相比,发行人所拥有的核心技术情况,主要竞争对手是否拥有相同的技术,核心技术是否存在被其他技术替代、淘汰的风险;(3)发行人同主要客户的交易是否具有可持续性,是否存在主要客户流失的风险;(4)发行人产品的关键零部件是否必须依赖进口,对持续盈利能力是否会产生不利影响。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3、报告期内,发行人营业利润增速同比超过收入增速。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2016年度收入增幅较大,2017年收入增幅较小,2016年度、2017年度净利润增幅大于收入增幅的原因及合理性;(2)发行人营业收入变动趋势与行业可比公司不一致的原因,发行人的盈利能力能否持续。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4、报告期各期,发行人综合毛利率分别为44.34%、43.23%、45.46%,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请发行人代表:(1)结合销售单价、主要原材料价格,单位人工及制造费用的变动情况及同行业可比公司类似产品毛利率情况及变动趋势进一步说明各主要产品毛利率波动且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2)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进一步说明主要产品混凝土喷浆车毛利率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3)结合购销合同约定、生产成本归集及结转情况,说明报告期内收入的确认和成本的核算是否线)说明主要民营企业和自然人客户毛利率及与国有企业毛利率比较情况,与上述企业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5、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较高。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大额逾期款项未收回的原因,是否存在坏账风险;(2)国有性质企业客户销售回款较慢是否为账龄较长的主要因素,与该类企业是否存在应收款项方面的纠纷;(3)是否存在放宽信用政策刺激销售的情形,是否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2015 年 1 月 4 日,五新有限召开股东会并审议通过创梦投资以现金方式新增注册资本 485.71 万元,增资价格为 1 元/股,创梦投资出资款分二期缴纳,首期缴纳 170万元。本次增资完成后,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创梦投资作为有限合伙企业,2014年11月成立时,合伙人31人,均为五新有限的高管、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

  2015 年 5 月威远信息将其所持公司 2000万元股权转让给湖南晟和投资有限公司,转让价格1 元/股。威远信息在2017年3月1日更名为湖南卓易达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晟和投资成为五新有限公司股东的当月,五新有限进行增资,注册资本从6200万元增加到7200万元,新增1000万元注册资本由华菱津杉投资基金、华菱津杉投资公司、陈安裕以现金方式缴纳,增资价格均为 3.80 元/股。

  创梦投资1月对五新有限增资入股与5月份华菱津杉投资基金、华菱津杉投资公司、陈安裕对五新有限增资入股时间上仅隔4个月,每股价格相差2.8元,按会计准则应按股份支付处理。2.8元乘以485.71万股,应提取管理费1359.988万元,2015年的利润总额应减至2155.70万元。

  证监会反馈意见第13个问题,就要求会计师结合2015年5月增资情况进一步核查2015年1月员工增资是否适用股份支付相关的会计处理,并发表核查意见。

  五新有限2010年8月成立时,注册资本5000万元,股东为五新投资及长沙威重化工机械有限公司,分别持股60%、40%。2011 年 4 月威重化机将所持五新有限40.%股权转让给股湖南威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转让价格为 1 元/股。威远信息系威重化工的股东。

  2011 年 4 月威重化机将所持五新有限40.00%股权转让给湖南威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转让价格为 1 元/股。威远信息系威重化工的股东。

  2015 年 5 月威远信息将其所持公司 2000万元股权转让给湖南晟和投资有限公司,转让价格仍然是1 元/股。

  晟和投资成为五新有限公司股东的当月,五新有限进行增资,注册资本从6200万元增加到7200万元,新增1000万元注册资本由华菱津杉投资基金、华菱津杉投资公司、陈安裕以现金方式缴纳,增资价格均为 3.80 元/股。

  问题来了,同样在2015年5月,威远信息将2000万股转让给晟和投资时,按1元/股,五新有限增资时,其他股东增资价格为3.8元/股,每股差价2.8元,2000万股总差价5600万元。

  据天眼查,威远信息成立于1999年12月,2016年12月22日发生股东变更,股东由深圳市华兴科科技有限公司、香港金盈投资有限公司更换为长沙绿能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香港金盈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分别为36.85%、63.15%。深圳华兴科成立于2001年7月,股东为白铁西。2015年9月22日,廖学东成为威远信息的董事、法定代表人。

  因为2016年12月之前,天眼查未显示股东变更,我们推定威远信息将所持五新有限股权转让给晟和投资时,威远信息的股东为深圳华兴科和香港金盈投资。威远信息在2017年3月1日更名为湖南卓易达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湖南晟和投资成立于2010年8月。天眼查变更记录未显示股东变更,2015年10月22日显示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监事、经理)变更一次,变更前的董监高为邹启明、吉喆、段睿、朱武彪、李旭,变更后廖学东替换邹启明成为董监高。最近一次变更为2016年11月28日董事、高管备案变更,董事、高管由变更前的李旭、段睿、廖学东、吉喆,变更为李旭、段睿、廖学东。朱武彪和吉喆出局。湖南晟和目前是长沙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长沙成立于2011年3月,2014年4月22日,李旭、廖学东从陈美碧、易国栋手上收购了长沙,本次收购后天眼查上至今未显示股东变更。

  香港金盈投资的股东情况不了解,不清楚是否由李旭、廖学东控制,2015年5月威远信息将所持五新有限2000万元股权转让时,晟和投资的股东和威远信息的股东显然是不一致的, 证监会反馈意见第1大问题的(4):补充说明威远信息将其所持公司2000万元股权以1元/股转让给晟和投资的背景、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隐藏性条款或其他安排,补充说明转让时威远信息与晟和投资的股权结构。

  遗憾的是,五新有限更新版本的招股说明书仍没有披露2015年5月股权转让时的两公司股权结构。

  为什么低价转让,损失5600万元,有没有损害威远信息其他股东的利益?有没有利益输送或特殊目的安排?五新有限应该解释清楚,审核部门也应该询问这次转让的线、应收账款超过营业收入的100%,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恶化

  公司应收账款余额报告期内持续大幅上升,从2014年末的5020万元,升到2015年的7988万元,再升到2016年的16325万元,2017年上半年末应收款余额达到18766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也持续上升,分别是38.47%、50.88%、56.65%,2017年上半年末的比例更是高达121.81%。

  随着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比例的不断提高,公司只赚债权不赚现钱的恶果越来越严重,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整体恶化。2014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890万元,和当期的净利润差不多。2015年度,净利润为2933万元,然而现金流量净额为负的1404万元,2016年度净利润为4400万元,现金流量净额只有245万元。2017年上半年,净利润为3167万元,现金流量净额只有85万元。

  招股说明书只披露五新重工是王祥军除五新投资、发行人以外另外拥有控制权的公司。但从五新钢模与发行人交易来看,五新钢模很可能是王祥军实际控制或能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

  五新钢模全称是湖南中铁五新钢模有限责任公司,是怀化市兴中科技的全资子公司,兴中科技股权比较分散,股东有74名自然人,其中王祥军及其配偶于松平分别持股11%、3.2%,合计14.2%。五新钢模的实际主营业务 桥梁模板、挂篮等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招股说明书虽然详细阐述了五新钢模不受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理由。但笔者认为,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五新钢模应当认定为王祥军具有控制权或能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理由如下:

  1、王祥军及其配偶于松平对五新钢模的独资股东兴中科技合计持股比例14.2%,是第一大股东,超过第二、第三大股东持股比例之和(12%)。

  2、王祥军任五新钢模的董事,其配偶于松平任五新钢模的副总经理。王祥军事又任兴中科技的董事。

  从2013年到2016年,五新钢模单独为发行人贷款提供担保的有3笔,与王祥军、于松平一起为发行人提供担保的有3笔,如果王祥军不能实际控制五新钢模,五新钢模能如此多地为发行人贷款提供担保吗?担保的风险可是很大的!

  为什么招股说明书不将五新钢模列为王祥军实际控制的实体?因为五新钢模在报告期内与发行人关联交易众多,还为五新钢模6笔银行贷款提供担保,五新钢模既是发行人的重要客户、又是发行人的供应商,如果被认定为王祥军实际控制的公司,必否无疑。

  五新重工是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五新钢模如上所述也应被列为王祥军控制的企业。五新重工、五新钢模及其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与此同发行人存在共同客户或者供应商。具体情况如下:

  (1)、五新重工与发行人共同客户情况五新重工存在向五新钢模采购钢材并向销售钢结构件的情形,五新重工构成发行人与五新钢模的共同客户。

  报告期内,公司与五新重工及五新钢模的供应商存在部分重叠的情况,主要是钢材供应商,说明如下: 鉴于五新重工存在向五新钢模采购钢材并向其加工售钢结构件的情形,五新钢模构成发行人与五新重工的共同供应商

  在IPO审核中,如果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拥有共同的客户或共同的供应商,被怀疑利益输送是很正常的。

  发行人报告期内与关联方关联交易众多,2014年、2015年、2016年都有,直到2017年上半年要报上市了,才停止了关联交易。

  威重化机曾经是发行人前身五新有限的股东,发行人现任董事李旭也是威重化机的董事。

  (4)、五新钢模单独或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一起为发行人提供6笔贷款担保(见本文其他内容)

  招股说明书披露第三方代付的原因见下:发行人售过程中存在第三方代为支付货款主要系部分客户出于资金临时周转、资金统筹安排的需求,客户委托其上下级法人、担保方及其他关联方代为向发行人支付货款,此外,还存在少量客户因短期融资或的需求而委托商业合作伙伴向发行人支付货款的情况。

  该行是2011年由市区联社会、江宁联社会、六合联社和浦口联社合并改制组建的,以中小微企业贷款客户为主的农商行。截至2017年6月30日,中小微企业贷款客户2727户,中小微企业贷款客户占该行公司类贷款客户的97.74%。截至2017年6月30日,该行共有132家分支机构,其中总行营业部1家,分行政3家、一级支行8家、科技支行1家、二级支行119家。

  南京紫金投资集团、江苏省国信资产管理集团是该行的第一大股东、第二大股东,分别持有该银行9.96%、8.13%的股份,也是该行仅有的持股超过5%的股东。

  1、报告期发行人存在核销应收账款和转让不良资产情形。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不良资产处置及核销的范围、依据、流程、审议程序及权限,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2)转让不良资产的定价依据,与账面价值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被转让不良资产以前年度的分类是否准确,减值或拨备计提是否充分,对财务数据和监管指标的影响;(3)相关资产转让交易、信托交易是否存在发行人需要承担回购、保底、承诺收益、承担服务以外额外义务等责任的条款或变相条款;(4)通过紫金信托认购不良资产的原因,是否构成关联交易,有没有商业合理性,是否存在潜在风险。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过程、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报告期发行人重组贷款逐年增长,各期末不良贷款率逐年下降,部分行业迁徙率较高。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报告期内重组贷款比重呈上升趋势,且重组贷款占比超过逾期贷款占比的原因及合理性;(2)与可比上市银行相比,重组贷款占比是否合理;(3)重组贷款的五级分类是否合理,减值计提是否充分,是不是真的存在通过重组贷款规避相关监管指标的情形;(4)雨润系、金翔系贷款情况,分类是否准确,未来可收回性是不是真的存在重大不确定性;(5)不同行业贷款五级分类的标准、贷款拨备计提依据,调整拨备计提率的合理性。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过程、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报告期内,发行人证券投资平均余额、证券投资利息收入增长幅度较大。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报告期内证券投资业务及利息收入大幅增加的原因,利息收入的比例是否与同行业一致;(2)不同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期末减值测试的具体过程,对各期财务数据的影响,各类减值准备是否充分;(3)应收账款类投资中是不是真的存在类贷款性质投资,采用类贷款形式且收益率更高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规避相关贷款监管规定,减值准备计提是否谨慎、合理;(4)证券投资产品中是否存在潜在兑付风险,是否计提充分减值准备,是否进行充分披露;(5)证券投资及理财业务是不是满足最新的监管政策要求,相关整改情况。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过程、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4、报告期内发行人曾发生贷款风险识别不够及时、信贷资产转让不够规范、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等情况。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违规事项发生的原因,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2)发行人是否已按照相关制度的要求对信贷资产进行了严格谨慎的分类,违规事项对发行人的业务、财务、行业监管指标造成的影响,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3)公司相关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执行,是否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合法合规。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过程、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5、发行人第一大股东紫金集团所控制的企业中包括小贷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资管公司、担保公司、投资公司、信托公司等多家企业。请发行人代表:(1)说明与上述公司业务是不是真的存在相同或相似性、是不是真的存在利益冲突、发行人独立性是否受到不利影响;(2)如存在相同或相似性,请说明相关风险及利益冲突防范解决措施。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过程、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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