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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实务操作需要注意的几点及合同范本

来源:leyu乐鱼网    发布时间:2023-11-08 05:46:33

  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集借贷、租赁、买卖于一体,是将融资与融物结合在一起的交易方式。融资租赁合同是由出卖人与买受人(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和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构成的,但其法律上的约束力又不是买卖和租赁两个合同效力的简单叠加。

  融资租赁合同的主体为三方当事人,即出租人(买受人)、承租人和出卖人(供货商)。承租人要求出租人为其融资购买承租人所需的设备,然后由供货商直接将设备交给承租人。其法律特征是:

  1.与买卖合同不同,融资合同的出卖人是向承租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瑕疵担保义务,而不是向买受人(出租人)履行义务,即承租人享有买受人的权利但不承担买受人的义务。

  2.与租赁合同不同,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不负担租赁物的维修与瑕疵担保义务,但承租人须向出租人履行交付租金义务。

  3.根据约定以及支付的价金数额,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有取得租赁物之所有权或返还租赁物的选择权,即如果承租人支付的是租赁物的对价,就能取得租赁物之所有权,如果支付的仅是租金,则须于合同期间届满时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

  通过以上图表可知,融资租赁期间,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因此,承租人破产时,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但与一般所有人不同的是,出租人并不承担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对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害也不承担责任。

  出租人与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民法典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融资租赁使承租人不必像买卖那样一次交付大量的资金,能够最终靠融物的形式达到融资的目的,使企业的流动资金更多,同时也促进了企业的技术装备更新。而对出租人来说,其是用闲置的资金去赚取利润,增加企业的收入。出卖人则从中扩大了市场占有率,对企业以后的发展非常有利。但司法实务中,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常常出现以下争议点:

  根据原先最高人民法院于1996年5月发布的《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出租人不具有从事融资租赁营业范围却签订融资租赁合同,该合同无效。2014年2公布的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删除了该条文,根据现有的法律、行政法规,融资租赁并不属于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范围。而对融资租赁法律的构成主要是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进行认定,故出租人不具有融资租赁资质并不必然导致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由于融资租赁合同中有两个合同关系,所以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时一定要标注明确合同标的的型号及质量或品质衡量准则,以免发生错误。同时,由于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通常使用的时间比较久,所以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时,合同当事人应预先考虑因正常使用等问题导致的磨损或消耗,并在合同中确定一个科学标准,作为区分双方当事人责任的依据。

  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不是由出租人交付给承租人,而是由出卖人直接交付给承租人并由出卖人对承租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1)承租人可以与出租人在合同中约定承租人分期支付租赁物的价款,当价款全部支付完时,租赁物的所有权归承租人享有。

  (2)承租人也可以与出租人在合同中约定承租人每月支付租金,到合同期限届满时,承租人返还租赁物给出租人。

  由于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标的物通常都是价格相对较昂贵的,所以出租人为降低风险能要求承租人提供保证,若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提供保证金,则保证金的数额一般不能超过购买租赁物成本的20%。若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提供担保人,则当承租人不能向出租人交纳租金或履行其他义务时,由担保人代为履行 。

  融资租赁期间,由于租赁物价值通常较大,为减少风险,降低损失,当事人都会租赁物进行投保,这是融资租赁合同的特殊之处。有关保险事宜的具体问题可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比如约定保险费由承租人承担的,该费用可列入租金总额,也可单独列出。

  为了规避风险,平衡各方的利益诉求,通常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应当设计如下合同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