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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试块检测造假所有当事人均被行政处罚罚款近50万!

来源:leyu乐鱼网    发布时间:2024-01-30 17:07:50

  据中国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文书网显示,因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杭州同正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及其余8名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详情如下:

  2022年5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杭州同正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企业存在混凝土试块样品管理不规范的情况,执法人员在法定代表人王燕刚的陪同下提取该公司2022年4月25日至2022年5月25日期间使用的1楼监控摄像头拍摄的监控视频(监控记录仅自动保存1个月);2022年6月2日,执法人员再次对杭州同正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通过公司一楼的受理厅工作人员电脑里提取了该公司从2022年4月1日到2022年5月25日期间所有委托该公司开展检验测试的项目的已检测样品数据。后经过查看视频,该公司混凝土试块样品出入与实际检验测试数据不一致,杭州同正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涉嫌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2022年6月17日,经局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

  本局认为,当事人杭州同正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利用高强度试块代替低强度试块反复试验伪造检验测试的数据,出具虚假混凝土试块检测报告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禁止伪造、变造检验报告或者其数据、结果。”的规定,当事人杭州同正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构成伪造、变造检验报告或者其数据、结果。当事人印俊是混凝土试块检测报告签发人员、吴志生是混凝土试块检测报告报告审批人员,2人均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胡丽娜是综合部主任,未履行样品核对管理职责,毛国锋、宋陈骋、蓝志勤、蓝益明、盛翔均直接参与混凝土试块虚假检测,均属于直接责任人员。虽杭州同正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案发后认错态度较好,积极努力配合调查,且案发后积极整改,及时补救,部分报告未发放,并免费开展回弹法检测,但因建筑材料检验测试涉及民生安全,当事人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情况易造成房子安全事故,危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依据《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中第十一款第(一)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中有以下情节的,在自由裁量时从重行政处罚: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或者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市场经济秩序情形的;......”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杭州同正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从重行政处罚;其余当事人中印俊未及时有效地发现检测工作员伪造混凝土试块数据、检验报告的情况,未履行管理职责,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从重行政处罚;吴志生未及时有效地发现检测工作员伪造混凝土试块数据、检验报告的情况,未履行管理职责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从重行政处罚;胡丽娜虽未直接参与从事检验,但其作为综合部主任,未履行样品未履行样品核对管理职责,属于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一般行政处罚;毛国锋、宋陈骋、蓝志勤、蓝益明、盛翔5人为直接从事混凝土试块检测工作员,属于直接责任人员,其中蓝志勤带头开展伪造混凝土试块数据,毛国锋负责编制公司内所有混凝土试块检测报告,并多次参与伪造混凝土试块数据,宋陈骋、盛翔两人均多次参与开展伪造混凝土试块数据,以上人员均给予从重处罚,蓝益明2次参与开展伪造混凝土试块数据,给予一般行政处罚。

  根据《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三)项“检验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来得到的的,并处没收违法来得到的。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并处吊销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三年内不可以从事检验服务活动:......(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变造检验报告或者其数据、结果,或者检验报告有重大失误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杭州同正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及其余8名当事人处罚如下: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